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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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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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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秩序,制止和惩戒行业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行业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行为的准则。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可以自愿签署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咨询工作委员会受协会委托负责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负责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并对签约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要求协会对其他签约企业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可受邀列席咨询工作委员会对违约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二)对违约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投诉中涉及本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

    (四)对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义务:

    (一)自觉履行本公约的条款;

    (二)抵制、举报、投诉签约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行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具实名的方式报出,并附上相关证据;

    (三)派员参与或配合协助咨询工作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咨询工作委员会对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愿签署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和相关造价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诚信敬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七条 签约企业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靠质量、信誉、专业技术等优势参加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八条 签约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业绩及注册资金等;不得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第九条 签约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订相应的企业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商定。收费上浮不超过企业收费标准的20%,下浮不超过企业收费标准的20%(招标文件设有最高限价而报价下限没有设定或招标文件对报价设有区间范围的情况除外,详见实施细则)。 签约企业应将企业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并到市造价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服务费价格等方式争揽业务,不得损害其他企业和咨询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签约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活动中,应当依靠本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制度;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格。

    第十一条 签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执业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规范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规定,坚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签约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员工的择业权,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可在签约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人才的正常流动。签约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造价从业人员,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造价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抵制社会不良现象,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取或索要利益关联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等。

    第十四条 签约企业应自觉接受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积极配合参与咨询工作委员会对本企业或其他签约企业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阻挠、拒绝咨询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正常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由协会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公约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经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29日


     

    《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咨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工作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登记备案、受理举报等工作。

    第二章  自律奖惩

    第三条 自愿签订自律公约企业在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平台上记良好行为一次;年度内无违约行为企业为自律公约执行良好单位,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签约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协会、部门组织的评优活动。

    第四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六条的规定,经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记不良行为一次,两年内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相关情况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处理。

    第五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的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人员的整体实力、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贬低、诋毁,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诬告等。给予以下惩戒:

    初次违约,责成书面检讨,并向受害方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再次违约,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公示,二年内不得参加行业评优评先。

        第六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承接业务时或在其他公开场合,伪造、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资质、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

    初次违规,责成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再次违规,行业内通报批评, 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记不良行为一次,信用评价周期内扣总分10分,行业评优扣信誉分10分。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行业内通报批评, 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记不良行为一次,取消信用等级,二年内不得参加行业评优评先。

       3、超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行业内通报批评, 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记不良行为一次,信用评价周期内扣总分20分,行业评优扣信誉分10分。

    第七条  根据《自律公约》第九条的规定,细化约定如下:对于公开招标的造价咨询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结算审核等)。(1)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没有限制的,投标报价(含二次报价,下同)不得高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120%;不得低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80% 。(2)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设有最高限价而报价下限没有设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80%或企业自身收费标准的80%。(3)招标文件对报价设有区间范围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但协会认为上述第(2)条情形下招标文件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第(3)条情形下招标文件设置的报价范围明显低于成本价的,由协会发文给招标人说明情况并建议其调整最高投标限价或报价范围。对招标人拒绝调整的项目,参加投标的签约企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80%进行投标报价。

    违反《自律公约》第九条及上述细化约定任何一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未制订企业收费标准、已制订收费标准但未公开张贴或未到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

    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拒绝整改的,取消自律公约签约单位及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2、违反上述细化约定收费行为的。

    初次违规,行业内通报批评, 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记不良行为一次,信用评价周期内扣总分20分,取消该企业二年内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再次违规,取消自律公约签约单位及协会会员单位资格,取消原信用评价等级并   重新进行评定,以协会名义提请造价管理机构对该项目的合同履约及成果文件质量予以重点监管。

    第八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挂靠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记不良行为一次,信用评价周期内扣总分20分,行业评优扣信誉分10分。

    2、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延期出具成果文件。

    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记不良行为一次,信用评价周期内扣总分15分,行业评优扣信誉分10分。

    3、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偏差大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记不良行为一次,信用评价周期内扣总分15分,行业评优扣信誉分15分。

    第九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者、经检查确认未执行“三级审核制度”、从业人员未公布等等,给予以下惩戒:

    初次违约,责成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再次违约,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给予以下惩戒:

    1、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阻碍员工的正常流动。

    初次违约,责成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再次违约,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2、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初次违约,责成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再次违约,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核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收取或索要利益相关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记不良行为一次,信用评价周期内扣总分15分,行业评优扣信誉分15分。

    第十二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咨询工作委员会的检查、调查活动,或对其自身违反《自律公约》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拒绝等,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笫三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违约备案调查

        一、登记备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违约时,均应及时登记备案。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书面举报,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举报邮箱3300190252@qq.com)。

        二、调查取证

        咨询工作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规则

         1、咨询工作委员会调查人员将调查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咨询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

         2、咨询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3/4以上主任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3、咨询工作委员会应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

         4、咨询工作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主任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参会主任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5、咨询工作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由咨询工作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6、当事人如对咨询工作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咨询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7、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咨询工作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8、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咨询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咨询工作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五条  惩戒执行

         1、《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2、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咨询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经企业签约后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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