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章程
  •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保护视力色:
  • 阅读:4487
  • 时间:2021-08-31
  • 来源:
  •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宁波市造价协会,英文译名为NingBo  Association  for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缩写为NAM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宁波市造价协会是由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或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建设、房产、设计、施工、高等院校、建材生产供应商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由本市造价从业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资深专家、学者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在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规范执业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素质、提高投资效益、推进行业及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研讨,参与拟订行业规章制度、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订工程造价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会员惩戒办法等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授权开展工程造价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平台和监管平台的建设,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等工作,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分析行业动态,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的专业性优势,积极化解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配合办好行业网站,开展工程造价数据、建材商情价格收集整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各类工程造价信息及宣传服务。组织开展行业人才培训、业务交流、先进经验推介、优秀评比、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会员服务。

        (六)承接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外地造价咨询企业驻甬分支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审计)机构、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建设、房产、设计、施工、建材生产供应商、高等院校等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在工程造价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本市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在管理单位或高校任职的工程造价领域资深专家、学者,也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对会员入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入会;

    (三)颁发文件公布新入会会员名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另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须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会员管理办法;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六)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思路和目标;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履行本会财务收支审批职责;

    (六)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为3名,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自行推选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权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
    0